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規範了偽造、變造及不實記載的文書和印文的行為,目的是維護社會信任及文書的真實性。第210條至第215條中,針對偽造私文書、公文書、護照、旅券等證明文件,若行為足以造成損害,設有相應的刑罰,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3條及第214條還特別規定,若公務員或業務人員在文書中登載不實資訊,也將受到處罰。此外,第216條明確規定行使偽造或不實文書者依偽造罪論處。對於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署押等行為,則由第217條至第219條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第220條擴展了文書的概念,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視為文書,使法律更符合現代科技應用。此章以明確規範防止文書及印文的偽造行為,保障交易和行政活動的真實性與公信力。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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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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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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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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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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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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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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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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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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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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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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