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十六章之一的妨害風化罪包含多種違反性道德的行為及其法律懲罰規範。第230條針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間發生性交的行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1條規定,意圖讓他人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容留或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媒介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若使用詐術,亦適用此規定。第231-1條針對以強暴、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他人進行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第233條與第234條規範了涉及未成年人及公開猥褻行為的處罰條件。第235條規定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的行為,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罰金。第236條則指明第230條所述罪行為告訴乃論,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可追訴。


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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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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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1-1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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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2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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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3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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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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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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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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