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十七章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旨在保護婚姻和家庭的法律秩序。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者再次結婚或同時與多人結婚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婚配者同罪。第238條針對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可撤銷婚姻,若法院裁定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0條和第241條針對誘拐未成年人或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的行為,依情節輕重,處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猥褻行為者處刑加重。第242條加重處罰將被誘人移送出境的行為,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43條則針對藏匿或收受被誘人以圖謀不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第244條規定,如在裁判前將被誘人送回或指明所在,可減輕刑責,而第245條則指明部分罪行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可追訴。


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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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8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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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條:

(刪除)

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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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1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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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2條: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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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3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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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4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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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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