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的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旨在保護宗教場所、喪葬儀式及死者遺體的尊嚴。第246條針對對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場所的公然侮辱行為,處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對妨害喪葬及宗教儀式的行為同等處罰。第247條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的行為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同樣適用於遺骨、遺髮及火葬遺灰的損壞或盜取,未遂亦罰。第248條對發掘墳墓的行為處以半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未遂亦處罰。第249條對於發掘墳墓並損壞、遺棄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遺骨等遺物,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50條明文規定,若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墳墓或遺體犯上述罪行,則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46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刑法第247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8條: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9條: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5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