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九章妨害農工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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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的妨害農工商罪旨在保護農業、工業和商業活動的正常秩序,防止壟斷、欺詐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第251條規定,若無正當理由囤積糧食、民生必需品或公告的生活用品,意圖抬高價格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若以強暴或脅迫妨害流通,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散布不實資訊以影響交易價格,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加重刑責。第252條針對故意妨害他人農業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第253條和第254條對偽造、仿造已登記的商標或商號,或販售偽造商品的行為處以刑責和罰金。第255條則規定,對商品產地或品質做虛假標示者,或知情而販售、陳列或進口虛假標記的商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


刑法第251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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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2條: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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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3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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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4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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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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