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期貨交易法第四章期貨業第二節槓桿交易商


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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