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章鴉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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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的鴉片罪主要規範涉及鴉片、嗎啡、海洛因等毒品的製造、販賣、運輸、施打及相關器具的處罰,旨在防止毒品危害社會。第256條規定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製造嗎啡、海洛因等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亦罰。第257條針對販賣或運輸鴉片、嗎啡等毒品者,依情節輕重處七年以下至無期徒刑。第258條規定製造、販賣或運輸吸食鴉片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59條對於意圖營利而施打嗎啡或供人吸食鴉片場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0條針對栽種罌粟以製毒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重罰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罌粟,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262至263條規定吸食或持有毒品者處以罰金或拘役。第264條對包庇毒品犯罪的公務員加重刑責,第265條沒收涉毒物品。


刑法第256條: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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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7條: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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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8條: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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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9條: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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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0條: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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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1條: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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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2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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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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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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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5條: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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