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一章賭博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二十一章《賭博罪》規範了賭博相關的法律責任,包含在公共場所或以電子方式賭博財物的處罰。依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任何公眾可進入的地方賭博財物者,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或網際網路進行賭博也適用此罰則。但若僅賭博娛樂性物品,則不在此限。針對違法賭博行為,當場的賭博器具和財物均會沒收。第268條則針對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或組織賭局的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未經政府許可的有獎儲蓄或發行彩票者,亦有刑責。公務員包庇賭博犯罪將面臨加重刑罰。此章法條旨在打擊賭博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並防止賭博對公共利益的損害。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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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267條:

(刪除)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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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9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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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0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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