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事訴訟法第213條


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

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六、裁判之宣示。

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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