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對各類型的殺人行為及其刑責進行詳細規範。第271條規定,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與預備犯也需受罰。第272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殺人行為加重刑責。第273條則考量激於義憤而殺人者,刑度降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4條特別針對母親在生產時或剛生產後因不得已原因殺害子女,處以較輕的刑罰。第275條則針對囑託殺人及幫助自殺,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死情形下可免刑。第276條針對過失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此章條文考量情境差異,設有不同刑度,以兼顧法律的嚴厲性與情理的彈性。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72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73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74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75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刑法分則=殺人罪=
分享此頁
  30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