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三章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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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傷害罪》規範了各種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的行為及其刑罰。依第277條,傷害他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刑度加重。第278條針對重傷行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則加重刑責。第279條考量義憤激動而致傷害者,刑責可減輕。第280條對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行為加重刑罰。第282條和第283條則針對受囑託傷害及聚眾鬥毆致傷行為設有刑責。第286條特別保護未成年人,對凌虐或妨害其身心發展者設立嚴格處罰,若致死或重傷則大幅加重刑度。第287條規定了部分傷害罪需告訴乃論,但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傷害罪,則不受此限。該章法條嚴格規範傷害行為,並強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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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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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9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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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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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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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2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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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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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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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5條:

(刪除)

刑法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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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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