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四章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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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墮胎罪》規範了墮胎行為的刑罰。第288條規定,懷胎婦女自行或聽從他人進行墮胎,將面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出於疾病或生命危險之必要,則免刑。第289條針對受婦女囑託使其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致婦女死亡或重傷,則加重刑罰。第290條針對意圖營利的墮胎行為,加重處罰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罰金;若致婦女死亡或重傷,刑責進一步提高。第291條針對未經婦女同意的墮胎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則可處無期徒刑。第292條則禁止公開介紹墮胎方法或提供墮胎服務,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刑法第288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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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9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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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0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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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1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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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2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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