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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