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事訴訟法第444-1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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