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4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