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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