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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