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對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設有明確的刑罰。第296條至296-1條規範使他人處於奴隸或類似奴隸的不自由地位,買賣、質押人口等行為,若涉及暴力或恐嚇則加重刑責,並規定公務員包庇行為亦須加重處罰。第297條針對利用詐術將人帶離中華民國領域以圖營利,設置三年以上刑責。第298至301條涵蓋略誘、移送他人出境等罪行,若自首或協助找回被誘人則可減刑。第302至302-1條處罰非法拘禁和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若有凌虐或攜帶兇器等惡劣情節,刑罰加重。第304至305條規範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權利、恐嚇行為的刑責。第306至307條則針對無故侵入他人住所及非法搜索等行為。第308條明確部分罪行須告訴乃論並受限於被害人意願。該章旨在保障個人自由與安全。


刑法第296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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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6-1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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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7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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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8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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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9條: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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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0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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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1條: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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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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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2-1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攜帶兇器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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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3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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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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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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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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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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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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