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事訴訟法第551條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7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