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規範對他人名譽及信用造成損害的行為及其刑罰。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者,處拘役或罰金,若以強暴方式侮辱,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0條針對誹謗罪,若故意散布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文字或圖畫則刑度加重至二年。若能證明誹謗內容屬實且關涉公共利益,則不罰。第311條保障善意發表言論,如為合法自辯、評論公評事宜或依法報告等情形不受罰。第312條針對侮辱已故者,刑度為拘役或罰金;若誹謗已故者,刑責加重。第313條處罰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使用傳播工具犯此罪則刑責加重。第314條規定本章罪行須告訴乃論。該章保障個人名譽與信用,並考量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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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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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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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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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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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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