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非訟事件法第49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之裁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人,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

三、外國法院之裁判,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但外國法院之裁判,對中華民國人並無不利者,不在此限。

第 六 節 司法事務官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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