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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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針對非法窺探、竊聽、錄影、洩漏他人秘密等行為設立刑罰。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隱匿他人信件或窺視內容者處拘役或罰金。第315-1條處罰無故利用工具窺探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隱私,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5-2條針對營利目的供應場所或設備以便他人竊錄,或散布竊錄內容者,加重刑罰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6條至318條則針對專業人士及公務員洩漏業務中獲知的秘密,依職責不同處以不同刑罰。第318-1條規定利用電腦設備洩漏他人秘密者處刑,而第318-2條則將電腦設備相關罪行加重至二分之一。第319條明確本章多項罪行須告訴乃論。本章旨在保障個人隱私及商業機密,並針對電子設備的使用設立額外處罰。


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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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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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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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3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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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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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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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8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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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8-1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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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8-2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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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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