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非訟事件法第104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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