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針對未經同意攝錄、散布或製造他人性影像及不實性影像之行為進行規範。第319-1條規定,未經他人同意而攝錄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營利供給場所或散布的行為加重刑責。第319-2條針對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強制攝錄性影像,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9-3條處罰無故重製或散布他人性影像者,若營利或涉及第三者性影像則加重處罰。第319-4條針對使用電腦合成不實性影像並意圖散布者,刑度最高可至五年,營利情況下則加重至七年。第319-5條規定犯罪所用之性影像和物品應沒收。第319-6條明確部分罪行須告訴乃論。本章保障個人性隱私及名譽,防止性影像濫用及虛假影像的散播。
刑法第319-1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19-2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19-3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19-4條: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刑法第319-5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19-6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