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三、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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