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九章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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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竊盜罪》對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設立刑罰。第320條規定,竊取他人動產以圖不法所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若為不法利益竊佔不動產,適用相同刑罰,未遂犯也受處罰。第321條對情節嚴重的竊盜行為加重處罰,包括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利用災害時機等,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未遂犯亦受罰。第323條將電能、熱能等無形能量視為動產,以便適用竊盜罪。第324條規定,若竊盜行為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住親屬間,可免除刑責,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則須告訴乃論。本章旨在保護財產權,並考量家庭關係適度寬免刑罰。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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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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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2條:

(刪除)

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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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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