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6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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