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33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