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第三節證據第五目勘驗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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