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編總則第三章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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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針對未遂犯的處罰規範。未遂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但未完成的情況,僅在特別規定下才予以處罰,並可減輕其刑責。若行為無法導致犯罪結果且無危險者,不罰。若行為人自行中止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可減輕或免除刑責,即便犯罪結果並非因其防止行為而未發生,只要行為人已盡力防止,同樣適用減免刑規定。這些規定亦適用於正犯或共犯中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的行為者。


刑法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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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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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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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法總則=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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