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侵占罪》針對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設置刑罰。第335條規定,若意圖不法取得自己持有的他人財物,構成侵占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未遂犯亦受處罰。第336條對侵占公務或公益財物的行為加重處罰,刑期為一年至七年,並得併科罰金;若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處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及罰金,未遂犯也需負刑責。第337條規範侵占遺失物或漂流物者,處以罰金,適用較輕刑罰。第338條準用第323條和第324條的親屬間免除刑責規定。此章旨在保護財產所有權,並根據財物性質及持有背景設置不同刑度。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8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