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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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針對不法獲利、欺詐和高利貸等行為設置刑罰。第339條規定,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以此方法獲取不法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未遂犯亦罰。第339-1至339-3條對利用收費、自動付款設備或電腦設備不正當獲利者,視情節處一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第339-4條對情節加重之詐欺罪如冒用公務員名義、合成不實資料或以電子傳播工具對公眾詐騙,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41條針對利用未成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人士的詐欺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42條處罰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反信任行為。第344條則針對重利行為,如利用急迫情況貸以高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44-1條規範以暴力手段索取重利者,刑罰加重至五年以下。本章保障財產權,防止欺詐及剝削。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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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339-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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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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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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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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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0條:

(刪除)

刑法第3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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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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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3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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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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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4-1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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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5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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