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296-1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7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