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懲治走私條例第6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所有條文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82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