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條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所有條文

法規註釋

立法沿革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3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