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2條


少年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者,得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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