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

前項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所有條文

法規註釋

立法沿革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3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