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毒品數量及起迄處所。
六、毒品及犯罪嫌疑人入境航次、時間及方式。
七、毒品及犯罪嫌疑人入境後,防制毒品散逸及犯罪嫌疑人逃逸之監督作為。
八、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
九、國際合作情形。
所有條文
法規註釋
立法沿革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碩豐法律事務所
有勞資問題要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發生車禍難以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離婚家事問題難以處理嗎?讓我們協助您
遺產案件讓您心煩嗎?請讓我們協助您
有房地產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有債務問題要處理嗎?歡迎來電洽詢
我們以合理價格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需要協助,請聯繫我們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