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贓物罪》針對接受、搬運、藏匿或故意購買贓物等行為進行規範。第349條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或故買贓物或充當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且贓物所轉換之財物亦視同贓物處理。該條文旨在阻止犯罪所得的流通及隱藏,並打擊贓物交易。第351條進一步規定,若贓物罪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或與犯罪者同住的親屬之間,可免除其刑責,以考量家庭關係的特殊情境。本章旨在抑制贓物流通,保障合法財產權,並針對親屬間的行為予以一定的法律寬免。
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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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350條:
(刪除)
刑法第351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刑法=刑法分則=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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