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十四章贓物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三十四章《贓物罪》針對接受、搬運、藏匿或故意購買贓物等行為進行規範。第349條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或故買贓物或充當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且贓物所轉換之財物亦視同贓物處理。該條文旨在阻止犯罪所得的流通及隱藏,並打擊贓物交易。第351條進一步規定,若贓物罪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或與犯罪者同住的親屬之間,可免除其刑責,以考量家庭關係的特殊情境。本章旨在抑制贓物流通,保障合法財產權,並針對親屬間的行為予以一定的法律寬免。


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350條:

(刪除)

刑法第351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刑法分則=贓物罪=

分享此頁
  62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