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4條


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補。

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

 

 

所有條文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案例彙整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77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