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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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針對毀壞他人財物,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的行為設置刑罰。第352條規定,毀損他人文書,足以造成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53條對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等,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則加重刑罰。第354條針對其他財物的毀損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55條規定,若以詐術使他人進行財產處分並造成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56條針對債務人於強制執行時毀損或隱匿財產以損害債權人利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57條則規定,部分毀棄損壞罪須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本章旨在保護財物安全,防止毀壞行為造成財產損害。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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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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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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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5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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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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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7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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