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針對非法入侵、干擾及損害他人電腦系統的行為進行規範。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進行入侵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59條針對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若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60條規定,無故以程式干擾他人電腦系統並造成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61條對於侵犯公務機關電腦的行為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第362條針對製作並提供專用於犯罪的電腦程式而導致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363條明確規定部分罪行須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本章旨在保護電腦系統的安全,防止資訊安全受到侵害。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