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所有條文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32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