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人或管理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法院選任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亦未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者,除別有規定外,有關監督人或管理人之職務,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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