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1條


前條第一項之行為經撤銷後,適用下列規定:

一、受益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但無償行為之善意受益人,僅就現存之利益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二、受益人對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得請求返還之;其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其價額,並有優先受償權。

受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於返還所受給付或償還其價額時,其債權回復效力。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4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