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家事事件法第38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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