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家事事件法第52條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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