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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