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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