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家事事件法第89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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