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碩豐法律事務所
有勞資問題要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發生車禍難以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離婚家事問題難以處理嗎?讓我們協助您
遺產案件讓您心煩嗎?請讓我們協助您
有房地產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有債務問題要處理嗎?歡迎來電洽詢
我們以合理價格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需要協助,請聯繫我們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